公章注销应当到公司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企业注销时,原公章是由制发机关制发的,交由制发机关销毁,没有制发机关的,企业可自行销毁。公安机关不受理注销企业的公章销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之后,公章交由清算组进行保管,只能使用于清算范围内的业务,对于其他的业务不起作用,而破产清算完成之后,公司正式宣布破产,公章就不能继续使用了。
注销印章所需资料:《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刻章登记卡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指定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章、财务章及其它有在公安局备案的章。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公章注销应当到公司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掉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注销印章所需资料:
(一)《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刻章登记卡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指定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公章、财务章及其它有在公安局备案的章。
德阳玺合印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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