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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的内部和外部纠纷
公司印章使用常见的内部和外部纠纷,首先从案件原由上来看,主要表现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所有权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从冲突的表现形式来看,内部纠纷主要表现在四大块:
人章分离、人章争夺、章章冲突以及人章尽弃。
什么意思呢?人指的是法定代表人,章当然指的是公司的印章,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印章到底认谁?从内部和外部进行了区分。蕞高人民法院在新加坡环保科技公司与大拇指公司案件中确立了内外区分。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是以股东会的决议选任为准,但是对外而言,是以工商登记为准。在这种情形下,就会产生法定代表人和公章到底认谁的问题,因为既有股东会决议的选任,又有工商登记。如果两者出现不一样的情形时,要运用内外区分的原则来判断,这是对内部纠纷而言。
那么外部纠纷的话,我们知道公章的合法性在《民法总则》第165条,《合同法》第32条、第35条,《民事诉讼法》第59条等,都确立了盖章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 盖章和签名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盖章它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特别是《合同法》第35条决定了合同的签订地,合同的签订地同时决定了法院的管辖地。像票据的有效性**要件也离不开盖章,这是外部纠纷的表现形态。我们知道,公司的意思表示反映,其实它体现在两个主体方面:一个就是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另外就是其他人员的公司代理权,这两者来实现公司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