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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很多集团公司都会将重要的印章保管在总部。
1. 公司法上,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同一法人,分公司并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子公司与母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
这样解析分公司的公章没有法律效力,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为免分公司在未请示,知会总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做出决定,比如合同签定等等,所以要求分公司公章上交,以便于总公司控制与管理。
2、分公司的人员和制度可能并不十分健全,没有合适的保管公章的人员,为了避免因公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决定由总公司统一管理,这种情形是应该是比较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