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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关于成都市公安局治安处
《印章准刻证》保存期限请示的批复
公厅治发[2009]3号
成都市公安局治安处并各市、州公安局治安支队:
你处关于对《印章准刻证》保存期限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印章准刻证》是印章纸质档案内容之一,公厅治发[2008]36号批复已明确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因此《印章准刻证》保存期以5年为限。
特此批复
(治安管理总队印)
二○○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