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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印章刻制流程

所属分类: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 2021-08-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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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所需的基本材料(提供原件,收复印件)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 (新成立)
1、分别由其上级机关出具刻章证明(或函)1份;
2、机关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机关成立批文或批复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党组织、工会、共青团 (新成立)
1、分别由其上级组织出具中江刻章证明(或函)1份;
2、组织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组织成立批文或批复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本单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新注册)
1、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刻章证明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企业分支机构(新注册)
1、母公司出具的刻章证明1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企业变更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刻章证明1份,并加盖旧行政公章(分支机构的由母公司出具刻章证明);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交回旧印章的《印章准刻证》,如遗失,须提交刊登有《印章准刻证》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2份(登桂林日报或晚报,注明印章全称,《印章准刻证》号或印章编号);

6、刻制发票专用章需持税务登记机关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取新印章同时交旧印章。
(六)个体工商户、合伙 (新开办)
1、经营者(合伙人、投资者)签名的刻章证明1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经营者(合伙人、投资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刻制发票专用章须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事业单位(新成立)
1、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刻章证明1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单位成立批文或批复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八)社会团体(包括其分支机构,新成立)
1、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刻章证明(或函)1份(分支机构由主管部门出具刻章证明);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民政部门的成立批文或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民办非企业 (新成立)
1、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刻章证明(或函)1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民政部门的成立批文或批复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刻制部门章、专用章 (新雕刻)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的刻章证明1份(盖公章);
2、相关登记证照(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等)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刻制发票专用章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一)更换(适用于因印章损坏或其他原因)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的更换印章证明1份(盖公章);
2、相关登记证照(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等)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交回旧印章的《印章准刻证》,如遗失,须提交刊登有《印章准刻证》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2份(登桂林日报或晚报,注明印章全称,《印章准刻证》号或印章编号);
6、刻制发票专用章需持税务登记机关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
7、取新印章同时交旧印章。
(十二)印章遗失补办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的刻章证明1份(分支机构的由母公司出具证明);
2、持单位相关证照(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等)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刊登有印章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2份(登桂林日报或晚报,注明印章全称及印章编号,需见报七日后方可办理);
6、交回旧印章的《印章准刻证》,如遗失,须提交刊登有《印章准刻证》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2份(登桂林日报或晚报,注明印章全称,《印章准刻证》编号或印章编号);
7、工商局电脑查询单原件1份。
8、如印章被盗,提交派出所遗失报案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三)变更[适用于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党组织、工会、共青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机关、组织负责人)本人签名的刻章证明1份(分支机构的由主管部门出具准刻证明);
2、相关登记证照(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等)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主管部门变更批文或批复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交回旧印章的《印章准刻证》,如遗失,须提交刊登有《印章准刻证》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2份(登桂林日报或晚报,注明印章全称,《印章准刻证》编号或印章编号);
7、取新印章同时交旧印章。
(十四)其他
1、其他解放军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刻制印章的,应由该部队司令部出具刻制证明,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企事业单位驻本地办事机构刻制公章的,须凭该办事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出具刻章证明,并持《登记本》副本、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律师事务所刻制印章的,由负责人提出刻章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司法厅、局)批准,持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报纸期刊社需刻制印章的,由主管机关出具证明并经登记机关(新闻出版局)批准,持《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报刊社设立记者站需刻制印章的,须经登记机关(新闻出版局)批准,并持核发的《记者站登记证》副本、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由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准刻证明。须提交成立批文(批复),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城市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刻制,参照此程序执行。
6、诊所雕刻印章须持桂林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工商局《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业主委员会雕刻印章的,由街道办事处开具刻章证明,持房产局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主任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十五)备注事项
1、申办单位所提交的批文(批复)、登记证照、身份证必须真实有效。均为对照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2、所提交的刻章证明(或函等),须写明刻制印章的全称(包括印章内所刊的中英文、壮文或数字、符号等印文内容),经办人,联系电话,字迹清晰,不可涂改、增删内容,用蓝、黑钢笔书写或电脑打印。 刻章证明及各种复印件均使用A4纸,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

3、网上自行打印《印章入网管理及刻制审批表》须一式两份。
七、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