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德阳玺合印章有限公司!
办企业需要公章,
原来刻制公章,
需要到公安机关备案,
如今为老百姓考虑,
取消公章刻制备案,
今后你就不需要再跑公安局啦!
实实在在的便民举措值得关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通知要求,从6月10日起,公安局结合“放管服”改革,取消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的备案,用章单位刻制公章不再需要到公安机关备案,直接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企业按要求提供资料刻制公章。
以往,用章单位刻制公章需要带上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到公安窗口进行备案,符合条件的,即可到公安指定的刻印点刻制公章。
为简化刻制公章申办流程中的公章备案手续,德阳市公安局根据上级公安要求,统一上线全国联网四川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新系统启用后,不仅取消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的备案,关键的是,用章单位可以将材料直接交给公章刻制企业,即来即办、即刻即备案,现场直接领取公章,大大缩减了办理时间,真正实现了“只跑一次”。
全国联网四川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公章刻制备案指南
本指南系全省各县级公安机关通过全国联网四川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四川印章系统)实现在本县区或跨县区公章刻制备案的指导性操作规程。
一、备案范围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单位或者机构冠以法定名称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和合同、财务、发票、报关等业务专用章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等,应按照规定及本指南要求予以备案。
二、备案流程
(一)初次申请刻章
用章单位初次申请刻制公章的,按此流程办理。
1.用章单位经办人
刻章: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备案资料,自主选择任一具备公章刻制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公章。经办人是受委托人的,经办人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签名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注明所委托办理的具体业务名称。
取章: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印章刻制企业领取《公章刻制备案回执》和公章。
2.印章刻制企业
刻章:
(1)通过人像核验设备核实用章单位经办人身份,做到人证一致。
(2)通过现场拍照、扫描等方式,在1个工作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经办人、印模等基本信息以及备案资料信息,准确采集录入上传至联网四川印章系统,向公安机关传送备案;跨县区刻制的,需在联网四川印章系统中选择与用章单位所属行政区划一致的行政区域。
(3)建档长期保存备案材料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取章:
(1)查验取章人身份证件。
(2)通过人证核验设备核实取章人身份,做到人证一致。
(3)现场将取章人信息拍照上传至联网四川印章系统。(4)交付《公章刻制备案回执》和公章。
(二)申请换刻公章
用章单位因公章损毁等情形需要换刻公章的,按此流程办理。
1.用章单位经办人
(1)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需要更换的旧公章。经办人是受委托人的,经办人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签名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注明所委托办理的具体业务名称。
(2)持更换公章书面说明(写明更换印章理由),党团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应持单位介绍信,企业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应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持所需要换刻类别公章的备案资料。
(4)领取《公章回收证明》和《公章缴销回执》。
(5)按照初次申请刻章的取章流程领取《公章刻制备案回执》和新公章。
2.印章刻制企业
(1)查验经办人身份和换刻公章相关资料。
(2)现场采集待缴销公章印模,留存在《公章回收证明》上,在1个工作日内将公章换刻经办人、待缴销公章印模等图片信息上传至联网四川印章系统。
(3)印章刻制企业与用章单位经办人现场共同销毁公章,再次采集已销毁不能正常使用的公章印模,留存在《公章回收证明》上,用章单位经办人与印章刻制企业共同签字确认;将已销毁不能正常使用的公章印模及照片上传至联网四川印章系统,留存《公章回收证明存根》。
(4)打印《公章缴销回执》,用章单位经办人与印章刻制企业共同签字确认后交用章单位经办人,留存《公章缴销回执存根》。
(5)现场采集业务经办人资格证明文件,核验人像信息,扫描相关备案资料,按照初次刻章流程刻制新章。
(6)按照初次刻章的取章流程交付《公章刻制备案回执》和新公章。
(三)申请补刻公章
用章单位因公章遗失、被盗或被抢等情形需要补刻公章的,按此流程办理。
1.用章单位经办人
(1)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是受委托人的,经办人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签名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注明所委托办理的具体业务名称。
(2)党团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应持单位介绍信;企业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应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持《情况说明》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或签名;股份制企业,应持董事长、总经理及所有股东签名、捺手印的《情况说明》,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上市公司须提供所有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捺手印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4)持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主流报刊上刊登公章遗失或被盗、被抢声明原公章作废的原件,公章被盗、被抢还应持案发地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或报案证明复印件。
(5)持所需要补刻公章类别的备案资料。
(6)按照初次申请刻章的取章流程领取《公章刻制备案回执》和新公章。
2.印章刻制企业
除收取补刻公章应备案材料外,承接公章补刻业务时,按照初次刻章取章流程办理。
三、公章备案资料类别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章
1.党团组织、人大、政协公章应持单位介绍信;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党团组织、政协公章入网备案,可以不制作编码。
2.国家机关公章应持单位介绍信;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章应持民政部门颁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介绍信。
4.事业单位公章应持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需要中、外文并刊的公章,应当提供中、外文双语《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主管部门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经本单位或者机构确认的翻译资料。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公章
1.企业、个体工商户公章,应持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刊刻中外文的,须对照申请提供核发名称一致的中外文《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务用名章,应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合同专用章,应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财务专用章,应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发票专用章,应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报关专用章,应持海关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钢体印章,应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钢体印章入网备案,可以不制作编码。
8.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应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和“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介绍信。
(三)军(部)队公章
应持军务部门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军(部)队公章入网备案,可以不制作编码。
(四)其他公章
1. 学校公章,应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企业)原件及复印件。
2.卫生、医疗机构公章,应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医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企业)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会公章,应持《工会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外省市政府、事业单位驻川单位公章,应持商务厅、局颁发的《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业主大会公章、业主委员会公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公务用名章印模格式参照川公治发[2003]55号文件中关于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委员会任期时间应刻制在业主委员会印章上。
6.报刊、杂志社公章,应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报刊准印证》和《报刊出版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宗教组织公章,应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8.直属系统单位各级公章,应持单位证明,企业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应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9.社会团体公章,应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有..交往的社会团体需刻制中、英文文字印章的,应持民政部门出具涉外交往的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10.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应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11.基金会公章,应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1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应持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单位介绍信。
13.其他单位公章、内设机构公章、业务专用章,应持该单位机构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
(五)企业清算组(清算委员会)公章
应持法院判决书(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出具的介绍信,以及指定管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接下来,四川公安将在强化服务的同时,继续加强印章刻制行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管,严格规范刻章、用章制度,严格依法查处刻章、用章中的违法行为。
对未按要求落实公章备案管理制度的经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的单位或机构,以及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承刻公章的各类印章刻企业,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